江西省佛协等发布“依法科学放生 保护野生动物”倡议书
佛教在线江西讯近日,江西省佛教协会、江西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根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江西省野生动物放生现状,积极响应中国佛教协会慈悲护生、合理放生的倡议,联合向社会和广大信众发出倡议书。倡议如下:
一、从我做起,从每位会员做起,从每一个信众做起,不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不非法贩运、收购加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做文明、守法的好公民、好信众。
二、树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道德观念,出门旅行、野外郊游和生态摄影等户外活动,做到不恐吓、不干扰野生动物,不污染、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
三、发现乱捕滥猎、伤害、贩卖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要向当地林业、公安、工商等部门举报,坚决与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四、放生野生动物是高尚生态道德观念的具体体现,但要拒绝私自放生野生动物,提倡依法放生,科学放生。由于对野生动物缺乏了解,私自放生有其盲目性,容易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如果放生的野生动物不适应野外生存,放生的结果可能就是死亡;盲目放生还可能影响本地生态系统,如果将外来物种放生入本地生态系统,外来物种就会侵害到本地物种,从而对本地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放生地点选择不当还会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甚至危险。更不能私自收购野生动物放生,纵容诱导犯罪。如发现有不法分子猎捕、贩卖野生动物时,应当立刻向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举报,配合制止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解救待出售的野生动物。放生野生动物,请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实施,市民应坚决拒绝私自放生野生动物。
五、放生野生动物要依法科学进行。佛教界倡导智慧放生、理性放生、科学放生、随缘放生理念,佛门四众弟子要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参与野生动物的捕杀和交易活动,拒绝购买和使用象牙、犀角等野生动物制品,主动举报滥捕滥杀和贩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帮助解救被非法捕捉的野生动物。放生野生动物事关野生动物生命安全,参与放生者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进行。对放生野生动物的运输、看护、释放及有关放生法会等佛事活动,要在当地野保部门指导下进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尽量减少放生动物在放生过程中的意外死亡。运送放生动物过程中,要为其提供生存必需的基本条件。释放野生动物,应避免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放生法会,应按照佛教仪轨如法进行,体现拔苦与乐、普度众生的佛教宗旨。
六、倡议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科普知识和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提高民众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和科学素养,使社会公众正确认知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
七、倡议各级政府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协调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为野生动物营造良好的栖息环境和生存空间,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林业部门要依法引导和规范当地的野生动物放生活动。
朋友们,佛教四众弟子们:珍爱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做一名科学放生,依法放生,尊重自然、保护自然、讲文明有素质的美丽公民,做一位慈悲为怀,戒杀护生,支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科学合理方式护生放生的佛门四众弟子,为建设绿色生态江西、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为善愿结善果、好心成好事,慈悲救护生命,促进生态文明,净化社会人心,发挥更好的积极作用。
放生野生动物程序:
放生人发现出售或已购买野生动物---应电话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引导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指定地点(伤残或不适宜放生的,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移交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救护)--放生
私自放生野生动物行为,可能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私自放生野生动物行为,违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将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私自放生野生动物行为,放生人有可能陷入民事侵权诉讼
私自放生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故具有违法性。私自放生导致对生态的破坏或发生被放生动物咬伤他人的情形时,构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而私自放生的行为人一般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没有充分考虑到损害事实的发生,在主观上存有过错。综上,私自放生的行为人有可能会作为侵权人被诉至法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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